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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杨、张瑞玲等与刘杨、张瑞玲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杨,张瑞玲,甄昊,马景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申字第00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杨。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瑞玲,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甄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马景飞。再审申请人刘杨、张瑞玲因与被申请人甄浩、马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邳官民初字第08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杨、张瑞玲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刘杨、张瑞玲并未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两申请人对该笔借款根本不知情。本案本应执行主债务人马景飞的工资,但却执行了申请人刘杨的工资。甄浩和马景飞恶意串通,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刘杨、张瑞玲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杨、张瑞玲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进入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杨、张瑞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杲 远审判员 吴 涛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