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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戚震旦与章利勇、吴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震旦,章利勇,吴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214号原告:戚震旦。被告:章利勇。被告:吴叶。原告戚震旦为与被告章利勇、吴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章利勇、吴叶共同返还原告戚震旦7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20日,被告章利勇向原告戚震旦借款人民币70000元,原告将70000元以现金的方式给付被告。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戚震旦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整现金,¥:70000,借款期限从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3月20日止,月息贰分。借款人:章利勇,身份证号码:××,手机:136××××4589,2015年2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章利勇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章利勇、吴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戚震旦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章利勇、吴叶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1550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分理处,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邹艳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湜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