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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刑二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关朝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刑二初字第381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某,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黄埠镇。因吸食毒品,2014年11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16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3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关某某在上蔡县城故乡宾馆容留范亚伟吸食毒品。2、2014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关某某在上蔡县城故乡宾馆容留范亚伟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亚伟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关某某及范亚伟的现场检测报告,上蔡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关某某及范亚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关某某的抓获经过证明及被告人关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两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关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关某某自己吸食毒品被两次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