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中执字第0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焦公运与李贯付、王忠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公运,李贯付,王忠矿,XX云,安徽天赐管业贸易有限公司,宿州兴源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081-2号申请执行人:焦公运,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李贯付(福)。被执行人:王忠矿,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XX云。被执行人:安徽天赐管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贯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宿州兴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XX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贯付、王忠矿、XX云、安徽天赐管业贸易有限公司、宿州兴源经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贯福的银行存款2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荣生审 判 员  孙中东代理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志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