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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8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黄万盛与范呈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万盛,范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811-1号申请执行人黄万盛。被执行人范呈伟。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温苍执民字第18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范呈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启晨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范呈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启晨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薛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