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8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黄万盛与范呈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万盛,范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811-1号申请执行人黄万盛。被执行人范呈伟。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温苍执民字第18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范呈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启晨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范呈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启晨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薛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