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赵兴碧与陈启仕、郑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碧,陈启仕,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渠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赵兴碧,女,生于1944年8月11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陈启仕,男,生于1968年3月16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郑强,男,生于1970年9月29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申请执行人赵兴碧申请执行陈启仕,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5)达渠执字第21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案被执行人陈启仕,郑强应当履行义务20000元及利息,剩余债权20000元及利息;三、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