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申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广辉与洪义儒、秦红旗财产损害赔偿、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000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广辉,男,l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洪义儒,男,l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红旗,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赵广辉因与被申请人洪义儒、秦红旗财产损害赔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赵广辉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他的土地权属证记载东西长8.2米,洪义儒侵占了其宅基地;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没有法律依据不采纳他的宅基地使用证。3、被申请人应当赔偿他因诉讼产生的误工、交通、住宿等费用。请求撤销原判,改判1、洪义儒将他墙上10个洞眼,恢复原状或赔偿他损失30000元;2、将洪义儒房屋西墙一、二楼墙体伸向他桩基20公分的砖块拆除并赔偿损失;3、赔偿他误工费97090元、交通费5000元、电话费500元、打印及拍照费500元。被申请人洪义儒答辩称:1、原审判决已生效,他已向法院交付全部执行款;2、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十三项情形,无法定再审事实和理由;3、再审申请人未提供足以推翻原一、二审判决的新证据;4、再审申请人请求的误工、交通、电话、打印等共计103090元没有事实依据,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不予审理。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赵广辉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赵广辉的申请再审理由,经查,赵广辉作为原告起诉,应对其诉讼请求及待证事实承担法定的举证责任,即赵广辉应举证证实其宅基地的明确界址、洪义儒建房占地的明确界址以及洪义儒建房占地与其宅基地是否存在重合的问题。原审查明,《关于购买地区长线局房、地协议书》载明赵广辉土地原始来源情况,该协议书载明赵广辉购买房屋临街面长8米,经人民法院实地勘测,赵广辉房屋临街面实长8.03米。综上,赵广辉土地原始来源记载、土地使用权证书宗地图记载以及房屋实际占地情况不一致,赵广辉无法证实洪义儒建房行为侵占其宅基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洪义儒建房损坏赵广辉墙面属实,洪义儒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赵广辉主张墙面损失费30000元无证据支持,原审结合墙面损失程度酌定墙面损失费30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赵广辉要求被申请人洪义儒赔偿因诉讼产生的误工、交通、住宿等各项费用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再审申请人赵广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广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