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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唐斌与张剑波、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剑波,唐斌,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1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剑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55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平,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王虎。上诉人张剑波因与被上诉人唐斌、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民初字第01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张剑波未缴纳上诉费,且经法院催告,其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宦广堂审 判 员  黄宝生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