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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程某与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董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031号原告程某,女,汉族,1987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被告董某,男,汉族,1987年1月11日生。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俊杰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人民陪审员  王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