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程某与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董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031号原告程某,女,汉族,1987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被告董某,男,汉族,1987年1月11日生。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俊杰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人民陪审员 王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