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书香门第(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590号原告李晓东,男,46岁。被告书香门第(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崧华路2329号。法定代表人卜立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诉被告书香门第(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书香门第(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书香门第(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2元,减半收取1091元,由原告李晓东承担。审判员 李东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玖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