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鹿守朋与徐州矿物集团有限公司夹河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守朋,徐州矿物集团有限公司夹河煤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商初字第392号原告鹿守朋,男,1955年3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宜群,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矿物集团有限公司夹河煤矿。法定代表人董世刚,该矿矿长。王冰,女,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锡泉,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鹿守朋诉被告徐州矿物集团有限公司夹河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主体起诉不适格,故原告鹿守朋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鹿守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守朋撤回对被告徐州矿物集团有限公司夹河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90元,减半收取3345元,由原告鹿守朋负担。审 判 长 吴风华人民陪审员 韦 平人民陪审员 孙宗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娇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