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开刑初字第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开刑初字第06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性别:××,××族,司机,住河北省永清县。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开检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沈某驾驶冀R×××××号小型专用客车沿廊坊开发区北环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华祥路交口处时,红灯通过路口与被害人提久和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提久和双额叶脑挫裂伤伴右额脑内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顶骨骨折、左枕部头皮血肿、双肺挫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伤情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某驾车离开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沈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乙、安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提久和的陈述;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沈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人、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治服审 判 员  张敏红人民陪审员  赵俊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秋爽附:一、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