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亚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颜廷江与三亚利行巴士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亚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颜廷江,男,汉族,1957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三亚利行巴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云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三亚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颜廷江申请执行三亚利行巴士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银行、工商、国土房产、车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目前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在目前情况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再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亚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终本事由消失,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传义审判员 左家锋审判员 梁志鹏?mnsza6rhy2u5pxijin案件唯一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张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