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民初字第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杨秀勇与徐伟、杨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761号原告杨秀勇,男,60岁。委托代理人尚颖成,江苏海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伟,男,37岁。被告杨小霞,女,30岁。原告杨秀勇诉被告徐伟、杨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秀勇的委托代理人尚颖成、被告徐伟、杨小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秀勇诉称:两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4年5月补欠条一份,口头约定1个月内归还,但一直未归还。为保护原告权益,故起诉两被告,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欠款12万元,并承担从借款次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徐伟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我已把钱给杨小霞,由杨小霞归还给了原告。被告杨小霞辩称:借款是事实,钱没有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徐伟、杨小霞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杨秀勇拾贰万元整(¥120000),欠款人:杨小霞,徐伟,2014年5月”。被告徐伟、杨小霞于2009年底登记结婚,2014年8月11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材料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徐伟、杨小霞向原告杨秀勇借款,有被告徐伟、杨小霞签名的欠条予以证实,其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现被告徐伟、杨小霞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杨秀勇起诉要求被告徐伟、杨小霞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徐伟、杨小霞于2014年5月出具的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也未承认承诺一月内还款,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故本院支持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伟、杨小霞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杨秀勇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徐伟、杨小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