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90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一初字第024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