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3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金邦建材有限公司与图木舒克市嘉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金邦建材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嘉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3880号原告阿克苏市金邦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阿克苏市阿塔公路11.5公里东侧。法定代表人潘邦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志强,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图木舒克市嘉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明飞,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金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图木舒克市嘉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市金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金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0元,已减半收取3820元,由原告阿克苏市金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