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临清市魏湾镇贾庄村民委员会与贾玉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魏湾镇贾庄村民委员会,贾玉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990号原告临清市魏湾镇贾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国光,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韩玉江,临清市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玉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子民,临清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临清市魏湾镇贾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贾玉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清市魏湾镇贾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玉鹏代理审判员 张金勇人民陪审员 张文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