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廖翠平与赵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翠平,赵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53号申请人廖翠平。被申请人赵利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廖翠平与被申请人赵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廖翠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存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皖11/452**号变型拖拉机)。本院认为,申请人廖翠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存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皖11/452**号变型拖拉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贵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翔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