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牟执字第7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方鹏申请执行袁亚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鹏,袁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793-1号申请执行人方鹏,男,1984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袁亚伟,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2013)牟民初字第2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袁亚伟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方鹏所交纳的费用4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鹏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袁亚伟有补偿款收入并存入其父袁付海的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亚伟之父袁付海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谦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