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民初字第301号原告杨某某,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委托代理人杨某甲,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方正县。:被告小某某,女,1958年11月20日出生,日本国籍,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8时30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介绍于2013年5月28日在哈尔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回日本后我多次与其联系未果,杳无音讯至今,现我已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且不知被告下落,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聂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时出示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明。证据二、婚姻登记证明材料。证据三、结婚证。证据四、方正县方粮宝兴粮库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系有关机关出具的,所证实的内容与原告所陈述事实一致,具有关联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能够认定以上证据有效。被告小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原、被告在2013年5月28日在哈尔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回到日本,原告多次试图联系无果,至今杳无音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回到日本后至今无法取得联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小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长军人民陪审员 徐智超人民陪审员 王利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乾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