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俊斌与被告姚广亮、姚鹏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斌,姚广亮,姚鹏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154号原告马俊斌,男。被告姚广亮,男。被告姚鹏举,男。原告马俊斌与被告姚广亮、姚鹏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8月30日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供了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永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