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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俊斌与被告姚广亮、姚鹏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斌,姚广亮,姚鹏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154号原告马俊斌,男。被告姚广亮,男。被告姚鹏举,男。原告马俊斌与被告姚广亮、姚鹏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8月30日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供了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永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