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增贵与被告胡龙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398-2号原告王增贵,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胡龙康,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企业负责人张学会,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贵与被告胡龙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增贵于2015年9月14日以自己尚未治疗终结,无法确定赔偿数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增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王增贵负担。审 判 长 袁兴春人民陪审员 王华明人民陪审员 尹宜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