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化龙与蒲文彪、袁大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龙,蒲文彪,袁大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558号原告:王化龙。被告:蒲文彪,成年。被告:袁大伦。原告王化龙诉被告蒲文彪、袁大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蒲文彪的住址,经我院查找、送达,无法找到被告蒲文彪。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化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