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天津迈盛悦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李振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迈盛悦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振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896号原告天津迈盛悦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3区004室。法定代表人张克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师帅,该公司人力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杨,该公司薪资专员。被告李振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迈盛悦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振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迈盛悦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迈盛悦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迈盛悦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