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巧与陈良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32号原告林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巧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巧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巧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