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兴桂与林逢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桂,林逢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刘兴桂,女,汉族,清远市人,户籍地址: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432X。法定监护人陈东明,男,清远市人,户籍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是申请执行人之丈夫。委托代理人朱理忠,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振荣。被执行人林逢华,男,汉族,阳山县人,户籍地址:阳山县。身份证号码:×××0011。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4号区。负责人钟超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桂与被执行人林逢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逢华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逢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9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冯志荣审判员 林国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