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秀涛与李廷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涛,李廷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朱秀涛,男。委托代理人:李迎道,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廷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涛与被告李廷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秀涛承担。审 判 长 单洪海审 判 员 周京涛人民陪审员 谢京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铁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