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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秀涛与李廷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涛,李廷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朱秀涛,男。委托代理人:李迎道,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廷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涛与被告李廷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秀涛承担。审 判 长  单洪海审 判 员  周京涛人民陪审员  谢京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铁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