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行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霍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魏克兵、张绪红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魏克兵,张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行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良田,主任。被执行人魏克兵,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张绪红,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行非审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魏克兵、张绪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克兵、张绪红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给付霍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7501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克兵在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佛庵支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学明审判员 杨全新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