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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两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雷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两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5日。被执行人雷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14日。杨某某申请执行雷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两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雷某某自2015年10月起每月给付1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燚审判员 马 高审判员 强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沛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