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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柏常嘉、柏常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柏常嘉,刘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德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海洁。被执行人:柏常嘉。被执行人:刘伟斌。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柏常嘉、柏常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伟斌的工资被另案冻结,而冻结被执行人柏常嘉的工资账户没有到期,导致本案不能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刘伟斌、柏常嘉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德欣代理审判员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