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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龙代瑞与韩拥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代瑞,韩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065号申请人龙代瑞,男,1970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韩拥军,男,1967年9月1日出生。申请人龙代瑞与被执行人韩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民小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龙代瑞于2014年12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韩拥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垦法民小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龙代瑞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王更旭审判员  许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