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民初字第4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峰与刘平安、国家电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刘平安,国家电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689号原告高峰,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丰立,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平安,男,汉族。被告国家电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住址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与被告刘平安、国家电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峰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峰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