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荣文与黄新贵、张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文,黄新贵,张远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926号原告刘荣文,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被告黄新贵,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被告张远志,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原告刘荣元与被告黄新贵、张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元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清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