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47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甲。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与被告韩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泽、被告韩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金淑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儿子韩某乙,由于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且被告嗜赌成性,经多次劝说不改正,我于2014年3月从家搬出在外租房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韩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文字答辩称,我因病情加重无法参加庭审,我们结婚已近二十年时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年××月××日在安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8年农历4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年××月××日生儿子韩某乙,2014年3月16日因感情问题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马某主张双方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为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提供租房合同一份予以证明。被告韩某甲称是因为自己患病原告才起诉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上事实和证据有双方当庭陈述及质证并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结婚已近二十年,婚后又生育子女,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程度,尚有和好可能。为维持家庭的和睦幸福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应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王冠群人民陪审员 李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