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执字第003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开强与彭强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340-2号申请执行人张开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彭强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开强与被执行人彭强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开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彭强泰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案件执行款8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彭强泰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彭强泰银行存款850元,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彭强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元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