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邓晨美与新余中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晨美,新余中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邓晨美。被执行人新余中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彪。新余仲裁委员会余仲裁字(2015)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余中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新余中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收人)共计人民币146418元(含强制办证费用);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黄艳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涂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