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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一终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何育权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一终字第17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育权,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翁源县。2012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育权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韶翁法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育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9月1日19时许,新江镇党委副书记徐某带领镇政府工作人员,协助翁源县公安局民警抓捕涉嫌犯挪用资金罪的何某己(已判刑)。当公安民警抓捕到何某己,驾车离开过程中,被告人何育权和何某庚(另案处理)将搭载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车辆拦住,不让离开。闻讯赶来的张某乙、何某辛、杜某、何某壬、何某癸(均已判刑)及吴某(另案处理)等人亦参与围堵,提出马上放回何某己才能离开的无理要求。张某乙、何某辛、杜某还上前拉扯徐某的身体、头发、衣服,致使徐某的衣服被扯烂、身体多处受伤,新江镇政府多名工作人员为保护徐某亦受伤,车辆也遭受损坏。经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3350元;经鉴定,新江镇政府工作人员郭某丁、杨某甲、徐某的伤属轻微伤。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梁某甲、郭某甲等证言,被害人徐某、郭某丁等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同案犯张某乙、何某辛、杜某、何某丑、何某癸、何某壬供述,翁源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原判依据上述事实与证据,认为被告人何育权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执行职务的徐某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何育权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何育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上诉人何育权上诉称,因对方一直没有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其不知道对方在执法,故主观上没有阻止执法的意识,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19时许,翁源县新江镇党委、政府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部署,指派新江镇党委副书记徐某带领镇政府工作人员,协助翁源县公安局民警抓捕涉嫌犯挪用资金罪的何某己(已判刑)。当公安民警将何某己抓捕并带离现场后,上诉人何育权和何某庚(另案处理)用摩托车将搭载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车辆拦住,不让离开。张某乙、何某辛、杜某、何某壬、何某癸(均已判刑)及吴某(另案处理)等人亦赶过来参与围堵,提出马上释放何某己才能让镇政府工作人员离开。已离开现场的徐某及新江派出所民警闻讯回来做劝解工作,张某乙等人又把矛头指向徐某,其中张某乙、何某辛、杜某等人上前拉扯徐某的身体、头发、衣服,致使徐某的衣服被扯烂、身体多处受伤,新江镇政府多名工作人员为保护徐某亦受伤。张某乙还用粪水、尿水泼洒镇政府工作人员,何育权也提来几桶水,直接向工作人员泼洒,还有人趁乱向镇政府工作人员投掷石头,致多人受伤,车辆亦遭受损坏。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围困数小时后才被解救。经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搭乘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粤F×××××汉兰达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3350元;经翁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新江镇政府工作人员郭某丁、杨某甲、徐某的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徐某陈述,2013年9月1日19时许,新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协助公安民警将何某己传唤归案,期间何某己亲属阻挠传唤,我们在旁边劝阻。何某己被带走后,我们也坐车一同离开。不久我接到杨某乙副镇长的电话,说她的车被群众拦下不让走,我连忙会同派出所干警回去解救。我们一下车就被村民围住不让离开,我解释说抓捕何某己是因为有群众举报他涉嫌挪用公款。张某乙、何某辛、杜某、吴某、何某癸等人起哄将矛头指向我,想来打我,说要用我作人质换出何某己。张某乙、何某辛、杜某、吴某还带头冲上前拉扯我。围堵的人越来越多,我和镇政府干部往小路走,杜某、何某辛、张某乙、吴某一直追赶,走到何某癸家墙角边上,我们无路可走。何某辛、杜某、吴某、张某乙、何某壬、何某庚、何育权等二、三十人围住我,张某乙等人轮流用手抓挠我的手臂,张某乙还用盘子打我头部,何某辛、杜某、吴某撕我衣服,镇干部一直在保护我。我们僵持很久,何某壬说既然打不死她,就用屎尿来泼她。张某乙、吴某、何某辛就轮流用屎尿来泼我们,还有很多人扔石块来打我们。直到有热心群众过来解围,我们才得以脱身。2、被害人杨某甲陈述,2013年9月1日19时30分许,我们新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何某己后,在离开途中,得知有工作人员被何某己亲戚拦住不让走。我们和新江派出所民警回去解救,一下车就被何某癸等人围堵、辱骂、推扯。他们主要针对徐某副书记及派出所人员,说要马上将何某己释放,不然就要杀了我们。21时30分许,我们被逼到何某癸家门前的门坪处,有人用石块、砖头砸我们。张某乙还用粪水朝我们身上泼过来,我们从头到脚都是屎和尿,我身上、手部都被张某乙、何某辛打伤。直到23时30分许,我们才被解救。3、被害人郭某丁陈述,2013年9月1日20时许,新江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到指令,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何某己,我们负责预防周围群众影响公安民警抓捕嫌疑人。20时许,公安人员将何某己抓捕后离开,我们有一辆车及随车人员被何某己亲戚用摩托车拦住,不让离开。随后我们及派出所民警回去支援,反被何某己亲属围困,何某癸等二十人对我们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推搡、殴打,用石块砸我们。至22时许,我们被逼到何某癸家的门坪处,张某乙担着两桶粪水朝我们身上泼,何育权也装了水泼洒我们,还有村民向我们投掷石块,我的额头、徐某副书记的脸部、陈某副镇长的头部均被砸伤。直到23时30分许,我们才被解救。围堵的骨干主要有何某庚、何育权、何某癸、杜某、张某乙、何某辛、吴某、何某壬。4、证人梁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9月1日,根据上级指示,我作为新江镇政府应急分队队员协助参加统一行动。20时许,我们来到何某己家,由上级公安部门传唤何某己,虽遭到何某己亲属阻碍,但经在场镇干部劝阻,公安人员成功将何某己带走。我们和相关民警也分批分车相继离开何某己家。刚离开没多远,就听说有一辆车及几名镇干部被拦住了,无法离开现场,于是我们又开车回去。回到离何某己家不远的半路上,张某乙、吴某、何某辛、何某壬、何某庚、何育权、何某癸等人带着二、三十名村民将我们及车辆围着,不准离开。徐某副书记向张某乙等村民做解释工作,没讲一会,何某壬、何某庚、何育权、何某癸就起哄说要把徐某抓出来,脱了她的衣服,打死她之类的话。张某乙、何某辛、吴某等人随之拉扯徐某的头发、衣服、肢体。我们马上上前围住保护徐某并往外离去。当来到何某癸家门前时,被张某乙等五、六十名村民围困无法离开。何育权、何某庚、何某壬起哄煽动张某乙等妇女拿屎尿来泼我们。张某乙拿来两桶屎尿水,泼洒到我们身上。何育权找来水桶装满自来水往我们身上泼,泼了两、三桶水,有一名男子拧下了何某癸家中的街灯,周围更黑,我们看不清楚周围情况,不知是谁在对方人群外围用石头往我们身上砸。直到有村民及群众赶来现场劝说及制止对方,我们才离开现场。5、证人郭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9月1日19时许,我们镇政府十多名工作人员协助县公安局民警抓捕何某己。在抓捕过程中,何某己及其家人极力反抗,镇政府工作人员配合做思想工作。当办案民警将何某己带离后,我们全部工作人员也撤离何某己家。撤离过程中,最后一辆撤离的车辆被何某己家属拦下不让离开,于是我驾车搭载部分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新江派出所民警一起返回现场做村民们的思想工作,结果被张某乙、何某辛、杜某、何某庚、何育权、何某壬、何某癸、何某寅、吴某等人召集的几十个村民阻拦、围困。他们声称要公安机关将何某己释放,否则不准工作人员离开。期间,我们工作人员被村民用屎尿泼洒,用石头投掷,我驾驶的粤F×××××汉兰达车的前挡风玻璃也被人用石头打烂、车身被刮花。闹事的主要人员有张某乙、何某辛、何某庚、何育权、吴某、何某壬、何某癸、杜某,他们表现最积极,也是他们煽动其他群众闹事。我还看见何育权动手泼了三桶水。6、证人何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9月1日20时许,我和镇政府工作人员一起协助公安民警抓捕何某己。杜某、何某壬、何某癸和张某乙等人阻挠公安机关抓捕何某己,我们劝阻他们不要妨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公安人员将何某己带走后,我们坐的车最后离开。路上发现前面有车被部分群众拦截,何育权、何某庚、张某乙、吴某等人挡在车前面辱骂镇干部。徐某副书记带着十多名镇干部返回现场进行劝解,也被村民围住不让离开。张某乙、何某辛、杜某、吴某、何某癸等人起哄将矛头指向徐某,说要用徐某作人质来交换出何某己,没放出人就不能回去。我们护着徐某离开,走到何某癸家院子里,便无路可走。何某辛、杜某、吴某撕烂徐某衣服。何某壬说既然打不死徐某,就用屎尿泼她。张某乙、吴某、何某辛轮流用屎尿泼我们,还有很多人向我们扔石块,直至被其他群众解围,我们才离开。7、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1日19时,根据新江镇政府的安排,我们十多名镇干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何某己。在抓捕何某己期间,何某壬、何某癸、张某乙、何某辛、吴某、杜某对我们进行阻挠、辱骂,镇政府有一辆车还被他们用摩托车堵住不准离开。我们回到堵车现场进行劝说,吴某、何某辛、张某乙、杜某过来推撞我们并伸手去抓打徐某副书记。我们护着徐某离开,对方继续追赶,并把我们堵在何某癸家门口,张某乙先后拿四桶屎尿水朝我们泼洒,何育权也拿四桶自来水泼到我们身上,徐某头部不知道被谁扔的石头打中流血。一直到凌晨时分,才有群众前来将我们解救出去。在解救过程中,何育权抓住我的右手不放,将我的右手抓伤。现场主要还是以何育权、何某辛、吴某、何某壬、杜某、张某乙、何某癸为骨干分子。经辨认混杂照片,黄某辨认出何育权。8、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1日20时许,我和新江镇政府工作人员来到何某己家,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某己进行抓捕。抓捕后我们坐车离开,后接到电话称还有工作人员被何某己亲戚拦住不让走。于是我们掉头回去支援,一下车就被何某己亲属围困,何某癸等人对我们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推搡、殴打。我们被逼到何某癸家的门坪处,张某乙还挑着两桶粪水向我们泼屎尿,有人向我们丢石头,并致徐某、陈某、郭某丁受伤。直到23时30分许,我们才被解救。9、证人梁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9月1日19时许,新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一起到何某己家传唤何某己,期间杜某、何某癸、张某乙等人阻挠传唤。公安干警将何某己带走后,我们坐车跟着离开,有一辆车被追来的群众拦截,我们十多人回去解救。一下车,就被二、三十名村民围住不让走。张某乙、何某辛、杜某、吴某等人起哄,并将矛头指向徐某副书记,说要脱掉徐某的衣服,拖出来打死。张某乙、何某辛、杜某、吴某带头冲上来拉扯徐某的头发和衣服,我们护住徐某离开,因为天黑且不熟悉路,我们退到何某癸家门坪时被彻底堵住。张某乙用桶装上屎尿水泼我们,她还用金属勺子劈打徐某头部,周围村民不停用石头砸我们,致徐某右面额部受伤流血,何育权还提二桶冷水泼我们。直至后来有人解围,我们才离开。经辨认混杂照片,梁某乙辨认出何育权。10、证人郭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9月1日晚,我们随同公安人员到何某己家传唤何某己,何某己家属很激动,不准公安人员带何某己离开,何某壬和杜某还大声说拿刀来,我们看见何某壬往厨房跑,马上阻止不让他去拿刀。公安人员把何某己带走后,我们也跟着离开了。后听说镇政府的一辆车被拦住,我们又倒回去,看见有二辆摩托车停在路边,何某壬、何育权推打新江派出所民警,杜某、张某乙等人起哄说今晚不放何某己就不准人和车离开。我们被围困一个多小时后,张某乙等人把矛头指向徐某副书记,何育权、何某壬、张某乙等人起哄说要殴打徐某并脱了她衣服。接着吴某、张某乙、杜某、何某辛动手抓徐某的衣服并殴打她,还有人在外围向我们投掷石头,我们护住徐某退到何某癸家门口,张某乙提了二大桶粪便水泼在我们身上,并与吴某上前拉扯徐某。最后在另外一些村民的劝阻下,我们才得以离开现场。主要是何某壬、何某庚、何育权、吴某、张某乙为首阻挠我们执行公务,我还看见何某辛、张某乙、杜某、吴某、何某壬、何某庚、何育权动手打人。11、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9月1日19时许,我们根据镇政府安排,随同公安干警去何某己家抓捕何某己,期间何某己等人反抗,杜某还声称叫人去厨房拿刀。当公安民警将何某己强行带离后,我们有一辆车被村民拦下不让离开,于是我们与新江派出所民警倒回去劝导,结果被村民们强行阻拦,导致我们十六名工作人员被限制在现场不能离开。期间,我们被村民推扯、用屎尿水淋及用石头扔打。何育权打了三桶自来水并朝我们身上泼洒。闹事的主要成员有张某乙、何某庚、何育权、何某壬、何某癸、吴某、杜某、何某辛,起哄叫嚣的是何某庚和何育权。12、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1日晚,我们根据镇政府安排,随同公安干警去何某己家传唤何某己。离开时,镇政府一辆车和人被何某己家人拦住不准走。我们掉头返回,被群众围堵。围堵的有何某壬、何某癸、何某辛、张某乙、何育权、何某庚、吴某等人。其中何育权、何某庚、张某乙、吴某、何某辛、何某壬、何某癸还动手推打徐某副书记,张某乙拿尿水和粪水泼我们,何育权也提了六、七桶水泼我们。经辨认混杂照片,陈某辨认出何育权。1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1日晚,新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协助公安人员抓捕何某己,公安人员将何某己带走后,镇政府有一辆车被村民拦截,我们和派出所干警调头解救,被村民围困、拉扯、殴打。动手打我们的有何某庚、何育权、何某壬、吴某、何某辛、杜某、张某乙。14、证人郭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9月1日晚,我们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何某己后,张某乙、何育权、何某庚、何某辛、何某壬、杜某、吴某等人围着我们有关工作人员不让离开,张某乙等人还拉扯徐某副书记,并用尿水、粪水泼我们,何育权则用自来水往我们身上泼,另外还有人用石头砸我们。在现场起主要作用的是张某乙、何育权、何某庚、何某辛、何某壬、杜某、吴某等人。15、证人何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9月1日20时许,我听说新江镇政府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何某己,被村民阻拦,我赶去现场,看见徐某副书记等十多名工作人员被村民阻拦,有人不断煽动村民脱了徐某衣服,并打死她。何育权还煽动村民用屎尿泼镇干部。16、证人何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9月1日19时许,我听说有镇干部在何某己家附近被围堵,我赶过去看见很多村民拦截镇政府、派出所的车辆,不准在场干部离开。张某乙、何某辛、吴某、杜某轮番去扯徐某副书记的衣服、肢体、头发,这几名妇女还与何育权、何某壬、何某庚、何某癸等人扬言说要把徐某抓出来做人质。镇干部等人护着徐某退到何某癸家门前走廊处,何某庚、何育权还叫张某乙等妇女装屎尿泼镇干部。很快,张某乙与吴某拿屎尿往镇干部身上泼,何育权也用桶装自来水往镇干部身上泼了三桶水。17、证人何某丁证言,证实2013年9月1日20时许,我接到电话称徐某副书记和一部分镇政府工作人员协助公安干警抓捕何某己后,被何某己亲属及部分村民围堵,不让离开。我马上赶去现场,看见张某乙、何某癸、何育权、何某壬等人围着一辆镇政府的工作车,车头还停了几辆摩托车,徐某等镇干部也被人拦住。张某乙、何某癸、何育权、何某壬等人起哄煽动村民殴打徐某及砸了镇政府的车,他们还说要释放何某己,否则不准徐某离开。张某乙、杜某、吴某上前拉扯徐某头发、衣服,我上前阻拦。镇干部慢慢退到何某癸家门口,何育权、何某壬、何某癸等人煽动叫人拿屎尿来,张某乙随即拿来屎尿泼洒镇干部,何育权还向徐某等人泼洒自来水。18、证人何某戊证言,证实2013年9月1日20时许,我看见有上百名村民围堵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车辆,张某乙和吴某拿屎水尿水泼徐某副书记等工作人员,何育权拿桶装水泼徐某等人。何某庚和何育权还提议将徐某扣下来,扒了她衣服。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围堵约四个小时后才被解救。19、证人胡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1日晚,何某己被公安人员带走后,我搭载镇干部杨某乙、宋某开车离开,被何育权和何某壬等人阻拦,他们还用二辆摩托车停放在我车头前,说走了就打死我们。杨某乙打电话给徐某副书记报告情况,当徐某等镇干部与派出所警车倒回我们停车地方后,何育权、何某壬、何某癸与一帮妇女就拦住镇政府与派出所的车不准他们离开,要公安机关释放何某己后才放他们走。随后我丈夫开车将我搭离现场。经辨认混杂照片,胡某辨认出何育权。20、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出具的翁公刑勘(2013)127号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其中第一现场在何某己家,第二现场在何某子家楼房门前路段,第三现场在翁源县家住房门前。21、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翁公(司)鉴(损)字(2013)141、142、14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徐某、杨某甲、郭某丁的伤属轻微伤。22、广东省翁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翁价认字(2013)15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粤F×××××丰田牌汉兰达小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350元。23、广东省翁源县新江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新江镇政府协助县公安局依法抓捕何某己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9月1日,新江镇政府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由副书记徐某带队,党政班子成员、镇干部、镇应急分队成员协助,配合县公安局抓捕犯罪嫌疑人何某己。24、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新江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情况经过,证实2013年9月1日,公安机关抓捕何某己后,一辆搭载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车辆遭到村民拦截,我们派出所干警前去支援,何育权与何某壬推搡我们民警,何育权还大声煽动群众说“一辆车都不能让他们离开”。何育权还跑到警车后面,用身体挡住,不让警车离开。期间,何育权、何某庚还说要拿刀、斧头来威胁我们,在何某庚、何育权、何某壬等人的带领下,很多群众也大声骂我们民警和镇政府干部。25、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实何育权的身份情况及归案经过。26、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2)翁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何育权前罪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定罪量刑及刑满释放的情况。27、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张某乙、何某辛、杜某等人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刑的情况。28、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由于案发至今时间太长,无法查实何育权报警情况。29、同案犯张某乙供述,2013年9月1日20时许,一些穿制服的公安民警及新江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来到我家客厅,我听到何某己和他们争吵,不一会,何某己被公安民警抓走。我看到这种情况就说:“怎么会这样,快拿刀来砍死他们。”有人上前拉我,叫我不要动。接着何某癸和杜某来到我家门前,我对他们说:“你们舅舅被派出所抓走,快点去看看能不能拦到”。约十五分钟后,我听说已经拦到车了,去到公路处看到有十多人和几辆摩托车堵着二、三辆小汽车不让离开。何某庚、吴某、杜某、何某癸、何某壬、何育权等人在场参与围堵。我用粗口漫骂镇政府工作人员,质问他们凭什么抓何某己,并提出今晚不放何某己出来就不准他们离开。这时周围有人大声起哄说,不准那女的(徐某)离开,拉出来打死她。我和吴某、杜某等人上前拉扯徐某,抓她头发,镇政府工作人员围起来护着徐某。后来徐某等人被村民堵在何某癸家门坪上,我听到有人大声说“用屎尿泼她们”,我回家从化粪池里打来二桶屎尿泼向徐某等人。何育权也拿水桶装水泼向徐某。30、同案犯何某辛供述,2013年9月1日晚,我弟弟何某己要去省政府上访,我有上访材料要他转交给信访中心,但一直没联系上何某己,后来才听何育权说何某己被公安人员抓了。我坐何育权儿子的摩托车来到何某己家,路上碰见村民们围堵汽车与新江镇工作人员和派出所人员。我用粗口辱骂镇政府工作人员,后来听说新江镇女书记(徐某)在抓捕何某己时,按倒我弟嫂,我说拦住徐某,打死她。并与张某乙及几名妇女上前拉扯徐某,被人阻拦没有成功。不知是谁说用屎尿淋徐某,张某乙和我都用屎尿泼徐某等人,不过因我手滑,没有泼到他们。31、同案犯杜某供述,2013年9月1日19时许,公安人员到何某己家抓捕何某己,张某乙大声叫我打电话找人,何某壬说拿刀砍死他们,他还想冲进厨房拿菜刀,但被拦住。公安民警把何某己带走后,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也跟着走了。这时何某庚、吴某、何育权赶到,我告诉他们何某己被公安机关抓走,何某壬、何某癸、何某庚、吴某、何育权及部分村民就追出去拦车。当我走到路边时,看见何某壬、何某癸、何某庚、吴某、何育权、张某乙等人已经将三辆车(其中一辆是警车)拦住,还有十多名公安民警和十几名新江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围住不准走。新江镇政府副书记(徐某)解释说,何某己因为涉嫌挪用公款被抓。何某壬、何某癸、何某庚、何育权在旁起哄说,把她(徐某)拉出来打死,脱掉她衣服。我和张某乙、何某辛、吴某就冲上前去撕徐某衣服,六、七名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徐某围起来,往何某癸家方向走去。我们追了上去不让他们离开,徐某等人再次被围堵在何某癸家门口。何某壬、何某癸、何某庚、何育权又起哄将徐某拉出来打,我和张某乙、何某辛、吴某又冲上去厮打徐某,张某乙还拿一个不锈钢盘子冲上前砸徐某的头。何某壬、何某癸、何某庚、何育权接着起哄说,拿屎来泼镇干部,并大声说要扣下徐某换何某己回来。张某乙装了两桶屎尿往徐某及保护她的工作人员身上泼去,何育权则泼冷水,有人趁机向镇政府工作人员扔石头,徐某和几名工作人员都被石头砸中受伤。围堵了三个多小时,政府工作人员才离开。32、同案犯何某癸供述,2013年9月1日19时许,我看见公安民警抓捕何某己,便冲上前拦住公安民警,不准他们离开。何某己老婆张某乙大声对我说:“快打电话叫人来”。我想打电话叫人过来,因镇干部一直拉住我没打成。公安民警抓了何某己后上车先行离开,镇干部也准备开车离开,何育权骑着摩托车上前追一辆黑色轿车,拦停后不准离开,接着何某庚、吴某和我也追上去拦住那辆黑色的小轿车,不准离开,还有一辆警车及一辆三菱越野车也被村民拦住。村民们围着徐某副书记争吵,张某乙、何育权、何某庚大声说,要是不放了何某己,就不准徐某离开,把她衣服剥了。张某乙、吴某等妇女上前去拉扯徐某,镇干部过来保护。最后,徐某和镇干部被我们逼退到我家门坪处,张某乙回家打了二桶屎,与吴某一起用屎泼向徐某和镇干部,有人在外围向镇干部扔石头,有镇干部被石头砸伤。33、同案犯何某壬供述,2013年9月1日20时许,何某己打电话给我,叫我去他家商量去省里上访的事情。正在商量的时候政府工作人员及公安机关的民警就来到何某己家,把何某己控制住准备带走他。张某乙阻拦工作人员,不准他们带走何某己,并叫我快点拿刀来砍死这些人。后来何某癸、何育权赶来了,张某乙叫他们快点去追。何育权、何某庚开摩托车追上去后就用摩托车碰撞工作人员的车,何育权还拿石头砸车,不知道砸到没有。接着何育权把摩托车停放在路中央拦住警车及另一辆镇政府的车不准走。大家都在骂,说要去脱掉徐某的衣服。徐某及镇干部走到何某癸家门口又被人拦住。一个多小时后,我倒回现场,发现徐某等人已经离开了。34、上诉人何育权供述,2013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听说我大哥何某己被公安人员抓了,我赶到何某己家,刚好看见一辆白色面包车从门前离开,于是我开摩托车去追,面包车将我连车带人挤翻在路边。接着又有一辆黑色小汽车开出来,我招手拦车,该辆车依然慢慢往前开。我抓起一块石头,扬起手说“你再往前开,我就一石头砸过去”,黑色小汽车停了下来,车上有二名女子,我问她们是干什么的,她们没下车,也没回答,我说“不讲清楚就不准走”,随后我把摩托车放在路中间挡住这辆小车。不久,一辆警车开过来,下来几名穿制服的男子,其中有新江派出所民警,我问他们为什么要抓何某己,一名妇女说何某己贪污被抓,我问有什么证据证实何某己贪污,并让她拿出证件。该名妇女不出声,我说不准这名妇女离开,要搞清楚。张某乙等人就去抓这名妇女,并将她拉到何某癸家门口。因为派出所民警不知道去了什么地方,我就拨打110报警,说有人打架。后来有人用屎尿去泼那名被我们控制不准离开的妇女,一直到23时许,这名妇女才被人带走。对于上诉人何育权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等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本案何育权等人明知公安民警正在执行职务,仍采取用摩托车堵截驶离的镇政府车辆,在派出所警车和镇政府支援车辆到场后,起哄煽动村民围堵身穿警服的公安民警和协助公务活动的镇政府干部,并用石头掷向工作人员,还大声叫嚣并拉扯要脱掉女干部衣服,用屎尿淋泼镇干部,且何育权还朝镇干部头上、身上泼洒冷水,导致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被困数小时后才得以离开,并造成多人受伤的后果。上述事实,有证人梁某甲、郭某甲、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丁等人的陈述,同案犯张某乙、杜某的供述,足以认定,何育权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其上诉称主观上不知道在执行公务,请求改判无罪的意见,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何育权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何育权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兵审 判 员  李飞洲代理审判员  张怡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