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二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白禄本与主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禄本,主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1049号原告:白禄本,男,汉族,生于1960年12月14日,身份证号码:652328196012141314,木垒县人,现住奇台县奇台镇天和小区3号楼3单元501室,农民。被告:主满,男,哈萨克族,现年约30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奇台镇水磨河新巷112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禄本与被告主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禄本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以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禄本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禄本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禄本自行承担。审判员 祖 克 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古丽扎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