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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异字第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保定长城精工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临东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异字第0086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原。申请执行人保定长城精工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被执行人天津临东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本院塘沽审判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定长城精工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临东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欠款一案中,异议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滨执异字第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请求。异议人申请复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二中执复字第00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4)滨执异字第76号执行裁定;指令本院重新审查。异议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书面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王 兵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锡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