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3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X1,黄X2,黄X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30156号申请人黄X1,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黄X2(黄X1之妹),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黄X3(黄X1之弟),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2015年9月14日,申请人黄X1、黄X2(黄X1之妹)、黄X3(黄X1之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3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被继承人黄X4名下在西城区某楼(房产证号:房权证字第x**号)房屋归黄X1(身份证号:×××)、黄X2(身份证号:×××)、黄X3(身份证号:×××)按份共有;其中黄X1占八分之一份额,黄X2占八分之一份额,黄X3占八分之六份额;2、被继承人黄X4名下在丰台区某楼(房产证号:京房权证丰私成字第x**号)房屋归黄X1(身份证号:×××)、黄X2(身份证号:×××)、黄X3(身份证号:×××)按份共有;其中黄X1占八分之一份额,黄X2占八分之一份额,黄X3占八分之六份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X1、黄X2(黄X1之妹)、黄X3(黄X1之弟)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3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黄X1、黄X2(黄X1之妹)、黄X3(黄X1之弟)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3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万人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