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谭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望刑初字第0018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绰号猛子,农民。因盗窃,于2015年6月23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后撤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5日,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2015年7月30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窜至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西湖寺村马厂平组“惠红”商店门口,趁周围无人之际,将停放在“惠红”商店门口未���锁的红色狮龙牌电动车盗走。在将该电动车推离盗窃现场至该村老供销社欲行藏匿时,碰到门口栏杆发出声响,老供销社内屋主张某甲听见响声就用手电筒往外照,谭某害怕被发现遂弃车跑开,走了不远后心有不甘,又返回被盗电动车处准备继续将车推走,但是又被张某甲用手电筒照射,谭某心里害怕,又跑开躲避,之后又返回了一次到被盗电动车旁准备将车推走,又见张某甲出门观望,最终谭某因为害怕被人发现只能将被盗电动车留在原地,然后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回了家。之后张某甲产生怀疑遂报警,长沙市望城区茶亭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因一时找不到失主而暂时将电动车进行临时保管。2015年6月22日早上,被害人张某乙发现自己家的电动车被盗而报警。次日长沙市望城区茶亭派出所民警将谭某抓获归案,之后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的狮龙牌电动车���长沙市望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197元。该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据此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并提出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谭某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和辩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曾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无异议,被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谭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柳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