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井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武天印与李希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天印,李希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井民初字第232号原告武天印,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生,农民。被告李希昌(曾用名李三得),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天印诉被告李希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天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天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天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武天印负担。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