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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井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武天印与李希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天印,李希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井民初字第232号原告武天印,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生,农民。被告李希昌(曾用名李三得),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天印诉被告李希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天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天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天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武天印负担。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