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冯德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冯德意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67号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黄会标,主任。委托代理人:廖祥平、彭桂强,均是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德意,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冯德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审判员 谭震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超华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