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侯俊新、杨体秀与付强、王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俊新,杨体秀,付强,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侯俊新,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杨体秀,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付强,男日,住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燕,女,住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俊新、杨体秀与被执行人付强、王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付强、王燕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苍溪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雄审 判 员 何 宾代理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仕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