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远鹏与张兴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476-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同时扣押被告张某某驾驶的鲁V735**号两轮摩托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元。二、扣押被告张某某驾驶的鲁V735**号两轮摩托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孝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