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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天一典当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天一典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天一典当有限公司,溧阳市义恒物资有限公司,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宏阳钢构有限公司,陈志斌,陈爱群,杨秀珍,殷江涛,陈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2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朋,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秋林,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天一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北大街**号中亚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张婉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海轩,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溧阳市义恒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殷江涛,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爱群,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江苏宏阳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北山工业园区宏阳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陈志斌。一审被告:陈爱群。一审被告:杨秀珍。一审被告:殷江涛。一审被告:陈飞。再审申请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天一典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溧阳市义恒物资有限公司、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宏阳钢构有限公司、陈志斌、陈爱群、杨秀珍、殷江涛、陈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孙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代理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