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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廖贤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贤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050号罪犯廖贤达,男,1983年7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02)长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廖贤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共同附带民事赔偿六万六千四百四十五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对其改判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千元,共同附带民事赔偿六万六千四百四十五元。交付执行。二00四年十二月四日、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一0年五月、二0一二年九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贤达在服刑期间自减刑后曾表现不稳定,因违规受到扣分处罚,经干警教育后有所转变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廖贤达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贤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7日止)。期执行至2014年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