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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林天珊、林旭珍与邹利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天珊,林旭珍,邹利英,深圳市祥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新区汤坑社区居委会大楼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495号原告林天珊,男,汉族。原告林旭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辉,广东丰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利英,女。第三人深圳市祥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华。第三人深圳市坪山新区汤坑社区居委会大楼,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汤坑社区居委会大楼。法定代表人邱远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被告与第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天珊、林旭珍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传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