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104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霍邱县响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十冶蚌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邱县响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中十冶蚌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1041-02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响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卢佩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十冶蚌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杨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金,中十冶蚌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中十冶蚌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计给付原告霍邱县响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620000元,分别于2015年7月25日前给付320000元,同年8月30日前给付300000元;每期逾期不付,给付违约金50000元;杨金本人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交纳执行费5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金在合肥市拥有多处住宅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金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巢湖南路89号水晶园小区A号商住楼301室住宅楼一套(房地产权证号:合包1500831**号、面积168.76㎡)南路89号水晶园小区A号商住楼301室住宅楼一套。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莉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