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肃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460号原告赵某,女,住肃宁县。被告连某,男,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连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赵某承担。审判长宋志英审判员张建宁陪审员刘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闫晓丹 微信公众号“”